會章(第八次草擬公佈) | 會章附則 | 會議規則 |
第1章 總綱 | 第2章 會員 | 第3章 名譽顧間 | 第4章 |
第5章 評議會 | 第6章 幹事會 | 第7章 樹仁學生報 | 第8章 屬下團體 |
第9章 選舉 | 第10章 財政 | 第11章 處分 | 第12章 解散 |
第13章 其他 |
香港樹仁學院學生會會章 (第八次草擬公佈) (1999年重新編印) |
1.1 名稱 |
本會定名為「香港樹仁學院學生會」,英文譯名為(THE STUDENT |
UNION OF THE HONG KONG SHUE YAN COLLEGE) |
,簡稱 「樹仁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
1.2 宗旨 |
1.2.1 本民主自治精神,謀求會員福利,培養學術風氣。 |
1.2.2 培養同學對社會之認識及責任感。 |
1.2.3 促進同學與校方之溝通及聯繫,並與校方致力爭取權益及提高學術地位。 |
1.3 通訊處及會址:本會會址設於香港樹仁學院內。北角寶馬山道慧翠道十號 |
1.4 法定語文: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並以英文輔助。 |
1.5 年度:由每年十二月一口到翌年之十一月卅日。 |
1.6 權力:本會是代表所有在香港樹仁學院攻讀文憑學士學位之課程學生的獨 |
立組織。 |
1.7 本會之主要組織及決策形式包括: |
1.7.1 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 |
1.7.2 評議會 |
1.7.3 幹事會 |
1.7.4 樹仁學生報編輯委員會 |
2.1基本會員 |
2.1.1資格: |
所有香港樹仁學院攻讀文憑及學位課程之同學,均為本會基本會員,以下 |
簡稱會員。凡會員因畢業離校者;或因其他理由而中途退學者,其會員資 |
格即自動取消。 |
2.1.2權利: |
2.1.2.1出席所有會員大會(包括周年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
2.1.2.2 在會員大會中,有發言權及投票權;並在本會全民投票中,享有投票權 |
2.1.2.3 選舉時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
2.1.2.4 享有一切本會所授予之權益及職權。 |
2.1.2.5 享有創制、罷免、動議、和議及複決權,惟須依據會章所訂程序行使。 |
2.1.2.6 享有評議會及幹事會之常務會議旁聽權。 |
2.1.2.7 可依本會會章,享有本會一切設施,參予本會活動。 |
2.1.2.8 可參予本會屬下團體。 |
2.1.3 義務: |
2.1.3.1 遵守會章、附則及本會任何規則。 |
2.1.3.2 遵守由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評議會通過之決議。 |
2.1.3.3 繳交會員費及基金。 |
2.1.3.4 不得作任何損害本會利益之行動。 |
2.1.3.5 支持本會會務之推行。 |
2.2 贊助會員 |
2.2.1 資格: |
曾為本會之基本會員而離校者,或在香港樹仁學院攻讀碩士課程者,願遵 |
守本會會章及履行本會要求之義務,經由評議會通過,得加入本會為贊助 |
會員。 |
2.2.2 權利: |
可做本會會章,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予本會文娛活動。 |
2.2.3 義務; |
2.2.3.1 遵守會章、附則及本會任何規則。 |
2.2.3.2 遵守由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評議會通過之決議。 |
2.3.3.3 繳交會員費及基金。 |
2.3.3.4 不得作任何損害本會利益之行動。 |
2.2.3.5 支持本會會務之推行。 |
2.3 本會之會員年度為十二月一日至年十一月卅日。 |
3.1 評議會邀請校方職員及教授各一名擔任本會名譽顧問,對本會提供意見。 |
3.2 評議會可邀請名譽法律顧問。 |
3.3 評議會得邀請名譽司庫。 |
3.4 評議會可邀請名譽核數師。 |
3.5 評議會可邀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仕擔任本會之名譽顧問。 |
4.1 會員大會(全民投票) |
4.1.1 組織: |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士全體會員組成,其形式亦可以全民投票進行。 |
4.1.2 權責: |
討論及通過會務報告、議決工作年綱及財政預算、修改會章及處分事宜。 |
4.1.3 召開: |
4.1.3.1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於該會員年度開始六十日內(學校假期及考試日除 |
外)召開。 |
4.1.3.2 由評議主席召開。 |
4.1.3.3 必要時由過半數評議員要求下幹事會要求或超過二十分之一會員聯署要 |
求,評議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召開。 |
4.1.3.4 評議會主席為大會當然主席,評議會秘書為大會當然秘書。 |
4.1.3.5 大會議程須於七天前公佈各會員。 |
4.1.4 合法人數: |
4.1.4.1 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十分之一。 |
4.1.4.2 在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宣佈流會。 |
4.1.4.3 流會後評議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再付召開。 |
4.1.5 議案須由過半數與會人數通過,方為有效。 |
4.1.6 會議紀錄須於會議後兩週內公佈。 |
4.2 全民投票 |
4.2.1 形式: |
由全體會員以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
4.2.2 權力: |
決策權力等同會員大會之決策權力。 |
4.2.3 程序: |
4.2.3.1 由評議會召開; |
4.2.3.2 必要時由幹事會要求或超過二十分之一會員聯署要求,評議會須於十四 |
天六召開。 |
4.2.3.3 全民投票之細則及提案須於七天前公佈。 |
4.2.3.4 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所有會員須於指定時間內投票。 |
4.2.3.5 核算票數須於投票結束後四十八小時內完成。 |
4.2.3.6 核算過程,須有評議會主席,幹事會會長及校方職員監察核算票數之進 |
行。 |
4.2.3.7 全民投票須有十分之一或以上會員投票方為有效。 |
4.2.3.8 議案須有投票總數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
5.1定義: |
其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最高監察、立法及仲裁 |
機構,並代表民意。 |
5.2 權責: |
5.2.1 根據會章監察幹事會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之會務。 |
5.2.2 通過幹事會草擬之財政預算及工作年綱,並提交會員大會作最後議決。 |
5.2.3 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附則以輔助會章上訂明之所有權責。 |
5.2.4 依據會章處分觸犯本會會章之會員及屬下組織。 |
5.2.5 處理本會內一切投訴。 |
5.2.6 成立及取消任何專責小組。 |
5.2.7 處理評議員之辭職。 |
5.2.8 成立選舉專責小組負責評議會、幹事會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選舉事宜。 |
5.2.9 有權召開會員大會。 |
5.3 任期: |
為期一年,與本會年度相同。評議員只可連任一屆。 |
5.4 成員及組織: |
5.4.1 主席一人 |
5.4.1.1 對外代表評議會。 |
5.4.1.2 召開及主持評議會會議。 |
5.4.1.3 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及全民投票之主持。 |
5.4.1.4 處理評議會之一切事務。 |
5.4.1.5 於任前會議自普選代表中互選選出。 |
5.4.1.6 為「工作移交小組」之當然委員。 |
5.4.2 副主席一人: |
5.4.2.1 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
5.4.2.2 如主席遇有出缺時為署理主席。 |
5.4.2.3 於任前會議自普選代表中互選選出。 |
5.4.3 秘書一人: |
5.4.3.1 負責處理評議會一切檔案、來往書信及會議紀錄。 |
5.4.3.2 為會員大會之當然秘書。 |
5.4.3.3 於任前會議自普選代表中互選選出。 |
5.4.4 財政一人: |
5.4.4.1 負責處理評議會一切財務事宜。 |
5.4.4.2 為評議會核數委員會之當然成員。 |
5.4.4.3 於任前會議自普選代表中互選選出。 |
5.4.5 普選代表 |
5.4.6 去屆評議會主席(如無抵觸其他會章) |
5.4.7 去屆幹事會會長(如無抵觸其他會章) |
5.4.8 去屆學生報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如無抵觸其他會章) |
5.4.9 幹事會代表一人(須為會長,內務副會長或外務副會長) |
5.4.10 學生會編輯委員會代表一人(須為總編輯或副總編輯) |
5.5 評議會屬下委員會: |
5.5.1 常設委員會 |
5.5.1.1 包括:章則事務委員會 |
民意事務委員會 |
核數委員會 |
屬下團體委員會 |
5.5.1.2 常設委員會須依據會章附則行使其權責。 |
5.5.2 專責小組 |
5.5.2.1 評議會於每年間可成立若干專責小組以協助進行其權責。 |
5.5.2.2 專責小組組長必須由評議員擔任,成員則由評議會委任,並必須直接向 |
評議會負責,成員須為本會會員。 |
5.6 會議 |
5.6.1 常務會議: |
5.6.1.1 每月最少一次,由主席召開。 |
5.6.1.2 於一星期派發議程及公佈。 |
5.6.1.3 評議員有事缺席,須於三日前書面通知主席。 |
5.6.1.4 幹事會各幹事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各成員均有權列席常務會議。 |
5.6.1.5 會議紀錄須於兩週內公佈。 |
5.6.2 臨時會議 |
5.6.2.1 必要時由主席召開,或 |
5.6.2.2 由三分一或以上評議員要求主席召開,或 |
5.6.2.3 由幹事會要求主席召開。 |
5.6.2.4 議程須於二十四小時前派發及公佈,並不得討論其他事項。 |
5.6.2.5 幹事會會長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必須列席。 |
5.6.2.4 幹事會各幹事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成員均有權列席臨時會議。 |
5.6.2.5 會議紀錄須於兩週內公佈。 |
5.6.3 會議法定人數: |
5.6.3.1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評議會成員之三分二或以上。 |
5.6.3.2 開會半小時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宣佈流會,須於十天內再行召開。 |
5.6.3.3 議案須由過半數與會評議員通過,方為有效。 |
5.7 辭職 |
5.7.1 任何評議員辭職須由全體評議員四分三或以上通過,方獲批准,其空缺由 |
普選時次多票數之該系會員遞補之,若還未能選出遞補人,最後可由評議 |
會委任該系任何一位會員充任。 |
5.7.2 主席之空缺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及秘書之空缺則由其餘評議員互選遞補 |
之。 |
6.1 定義: |
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根據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評議會之決議, |
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代表全體會員。 |
6.2 權責: |
6.2.1 成立及取消任何工作小組。 |
6.2.2 須派出會長,內務副會長或外務副會長一人,出席評議會會議,並報告會 |
務進展。 |
6.2.3 各幹事可列席評議會各會議。 |
6.2.4 制定工作守則以處理本會一切行政工作。 |
6.2.5 幹事會須向會員大會及評議會負責。 |
6.2.6 草擬本會財政預算及工作年綱提交評議會及會員大會通過。 |
6.2.7 全權處理一切突發及緊急事件,惟須於事後兩星期內向評議會報告。 |
6.2.8 可要求評議會檢討會章。 |
6.3 任期:為期一年,與本會年度相同。幹事只可連任一屆。 |
6.4 成員及組織 |
各幹事須履行會章宗旨及執行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評議會之決議。 |
6.4.1 會長一人: |
6.4.1.1 對外代表本會。 |
6.4.1.2 召開及主持幹事會會議。 |
6.4.1.3 為「工作移交小組」之當然委員。 |
6.4.2 內務副會長一人: |
6.4.2.1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一切內務事宜。 |
6.4.2.2 如遇會長出缺,則任署理會長。 |
6.4.3 外務副會長一人: |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一切對外事宜。 |
6.4.4 內務秘書一人: |
處理本會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紀錄。為幹事會會議之當然秘書。 |
6.4.5 外務秘書二人: |
處理本會一切對外聯絡工作。 |
6.4.6 校政幹事一人: |
負責跟進校政事務發展。 |
6.4.7 財務幹事一人: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
6.4.8 學術幹事一人: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學術事宜。 |
6.4.9 康樂幹事一人: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體育及文娛事宜。 |
6.4.10 宣傳幹事一人: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宣傳事宜。 |
6.4.11 出版幹事一人: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出版事宜。列席學生報編輯委員會會議。 |
6.4.12 福利幹事一人: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福利事宜。 |
6.4.13 時事幹事一人: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時事研究。 |
6.5 工作小組: |
6.5.1 幹事會於每年間可以成立若干工作小組以協助推行其權責。 |
6.5.2 工作小組組長必須由幹事擔任,成員則由幹事會委任,並必須直接向幹事 |
會負責,成員須為本會會員。 |
6.6 會議 |
6.6.1 常務會議: |
6.6.1.1 每月最少開一次,由會長召開。 |
6.6.1.2 於一星期前派發議程及公佈。 |
6.6.1.3 幹事有事缺席,須於三日前書面通知會長。 |
6.6.1.4 會議紀錄須於兩週內公佈。 |
6.6.2 臨時會議: |
6.6.2.1 必要待,由會長召開,或 |
6.6.2.2 由三分一或以上之幹事會要求會長召開。 |
6.6.2.3 議程須於二十四小時前派發及公佈。 |
6.6.2.4 會議紀錄須於兩週內公佈。 |
6.6.3 會議法定人數: |
6.6.3.1 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會成員之三分二或以上。 |
6.6.3.2 開會半小時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宣佈流會,十天內再行召開。 |
6.6.3.3 議案須由過半數與會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
6.7 辭職: |
6.7.1 任何幹事辭職時須繳交辭職文件及得由幹事會全體成員四分三成以上通 |
過,才獲批准。 |
6.7.2 會長之空缺,由內務副會長遞補,內務副會長之空缺由其他幹事互選遞補 |
之,因而空缺之職位,則由幹事會初識理想人選,並提交評議會討論及通 |
過,即成為幹事會幹事。 |
6.7.3 內或外務副會長之空缺,由其他幹事互選遞補之,因而空缺之職位,則由 |
幹事會初識理想人選,並提交評議會討論及通過,即成為幹事會幹事。 |
6.7.4 其他幹事之空缺,由幹事會初識理想人選,並提交評議會討論及通過,即 |
成為幹事會幹事。 |
6.7.5 當會長及內務副會長同時辭職,由外務副會長遞補會長之職位;內及外務 |
副會長之空缺,由其他幹事互選遞補,因而空缺之職位,則由幹事會初識 |
理想人選,並提交評議會通過,評議會向會員公佈後,即成為幹事會幹事 |
6.8 解散: |
當會長、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之職位同時懸空,或該會二分之一以上之 |
職位同時懸空,幹事會即自行解散,評議會得委任臨時行政小組處理幹事會 |
一切事務,其小組組長必須為評議會成員,直至新幹事會成立後,該小組自 |
行解散。 |
7.1 定義: |
本報屬於全體會員之刊物,由學生報編輯委員會負責出版。 |
7.2 宗旨: |
發揚本會宗旨,本著言論自由之精神,促進同學意見及學術交流。 |
7.3 出版原則: |
7.3.1 必須反映同學多方面意見。 |
7.3.2 言論與報導必須中肯、客觀、公正及真確。 |
7.3.3 刊載之稿件,應遵守香港法例及不違反公序良俗。 |
7.3.4 可刊登會員大會、全民投票之決議。 |
7.3.4.1 可刊登評議會或幹事會要求刊登之事項。 |
7.3.5 每一年度最少出版兩次。 |
7.4 文責: |
有關之文責,作者與編者均須承擔。 |
7.5 樹仁學生報編組委員會 |
7.5.1 定義: |
樹仁學生報編輯委員會為負責樹仁學生報出版事宜之行政組織。 |
7.5.2 權責: |
7.5.2.1 處理本會學生報出版事宜。 |
7.5.2.2 根據會章,制定工作守則及稿件以出版學生報。 |
7.5.2.3 草擬財政預算及工作年綱提交評議會及會員大會通過。 |
7.5.2.4 須派出總編輯或副總編輯一人出席評議會會議,報告會務進展及提交工 |
作報告。 |
7.5.2.5 學生報編輯委員會各成員可列席評議會各會議。 |
7.5.2.6 學生報編輯委員會有權取拾任何稿件。 |
7.5.3 任期: |
為期一年與本會年度相同。 |
8.1 定義: |
凡校內學生團體可向本會註冊為屬下團體包括: |
8.1.1 系會 |
以系為單位之組織。 |
8.1.2 級會 |
以級為單位之組織。 |
8.1.3 屬會 |
包括學術、服務、宗教及興趣等組織。 |
8.2 資格 |
8.2.1 屬下團體成立之宗旨須合本會宗旨。 |
8.2.2 於學院內沒有其他同類宗旨及職能之團體存在。 |
8.2.3 屬下團體會員必須為未被凍結權利之基本會員。 |
8.3 權利 |
8.3.1 有其獨立之司法、行政及財政權。 |
8.3.2 必須時可要求本會財政資助。 |
8.3.3 可優先享用本會設施。 |
8.3.4 須委派一名代表,以個人身份成為當然評議員。 |
8.4 義務 |
8.4.1 必須遵守本會會章。 |
8.4.2 每年度之工作年綱及會務報告均須交予評議會備案。 |
8.4.3 其活動須配合本會方針。 |
8.4.4 協助本會會務之推行。 |
8.5 屬下團體事務委員會 |
8.5.1 定義 |
屬下團體事務委員會乃評議會之直屬組織,協助評議會以協調各屬下團體 |
間之會務推行。 |
8.5.2 成員 |
成員須由評議員擔任,包括主席及秘書各一人及三名委員。 |
8.6 權責 |
8.6.1 負責辦理屬下團體註冊事宜。 |
8.6.2 負責財政資助事宜。 |
8.6.3 根據會章處理一切屑下團體之事宜。 |
8.6.4 須與屬下團體經常保持聯絡。 |
9.1 定義 |
選出翌年之評議會成員、幹事會成員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成員。 |
9.2 選期 |
須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進行。 |
9.3 選舉專責小組: |
9.3.1 工作: |
策劃及執行一切大選事宜,其一切工作須直接向評議會負責。 |
9.3.2 成員 |
專責小組之組長必須由評議員擔任,成員則由評議會委任,評議會主席 |
,幹事會會長及編輯委員會編輯為小組監察人員。 |
9.3.3 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 |
9.3.3.1 根據會章制訂選舉有關事宜。 |
9.3.3.2 接受會員提名。 |
9.3.3.3 根據會章審察及接納候選人資格。 |
9.3.3.4 安排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 |
9.3.3.5 公開核點選票。 |
9.3.3.6 向評議會提交大選之工作報告。 |
9.4 評議會 |
9.4.1 選舉形式: |
9.4.1.1 由日組各系選出二名普選代表,及夜組各系選出二名普選代表。 |
9.4.1.2 各普選代表均須由其本系會員提名及選出。 |
9.4.1.3 評議會成立必須包括以下職位;主席、副主席、秘書及財政。 |
9.4.2 候選人資格: |
各候選人必須為未被凍結權利之本會會員。 |
9.4.3 提名: |
9.4.3.1 各候選人必須由一人提名及三人和議。 |
9.4.3.2 提名期不得少於十天。 |
9.4.4 投票 |
9.4.4.1 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
9.4.4.2 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
9.4.5 核算 |
9.4.5.1 核點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 |
9.4.5.2 核算過程中,須有校方職員監票。 |
9.4.5.3 於日組各系及夜組各系高票數之候選人為該系之普選代表。 |
9.4.5.4 於核算七天內,評議會須召開會議通過及公佈選舉結果。 |
9.5 幹事會 |
9.5.1 選舉形式: |
9.5.1.1 採用內閣競選形式 |
9.5.2 各候選內閣須於選舉投票期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候選內閣名單及各候選人之 |
職位予選舉專責小組。 |
9.5.3 候選內閣資格 |
9.5.3.1 所有內閣成員必須為本會未被凍結權利之基本會員。 |
9.5.3.2 候選內閣人數必須為九人或以上,唯不得多於十四人。 |
9.5.3.3 候選內閣組員必須包括以下職位: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及財 |
政幹事。 |
9.5.4 如該內閣職位無人競選,該職位即告懸空。於大選後,由內閣成員初識理 |
想人選,並提交評議會通過。經評議會向會員公佈後,即可成為幹事會幹 |
事 。 |
9.5.5 提名: |
9.5.5.1 各候選人必須由一人提名及三人和議。 |
9.5.5.2 提名期不少於七天。 |
9.5.6 投票 |
9.5.6.1 以記名投票方式舉行。 |
9.5.6.2 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
9.5.6.3 投票人數必須有十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參予方為有效。 |
9.5.6.4 若有兩個或以上內閣競選時,則以獲較多票數之內閣當選。 |
9.5.6.5 若只有一個內閣參加競選,信任票必須多於不信任票,該內閣方能當選 |
9.5.7 若遇幹事會出缺時,由評議會委任臨時行政小組處理幹事會一切事務,其 |
小組組長必須為評議員,直至新幹事會成立後,該小組自行解散。 |
9.5.8 若遇幹事會出缺,評議會須於一個月內進行選舉,選出新幹事會。 |
9.5.9 核算 |
9.5.9.1 核點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 |
9.5.9.2 核算過程中,須有校方職員監票。 |
9.5.9.3 於核算七天內,評議會須召開會議通過及公佈選舉結果。 |
9.6 學生報編輯委員會 |
9.6.1 選舉形式: |
9.6.1.1 採用內閣競選形式 |
9.6.1.2 各候選內閣須於選舉投票期之前書面形式提交候選內閣名單及各候選內 |
閣人之職位予選舉專責小組。 |
9.6.1.3 候選內閣資格 |
9.6.2.1 所有內閣成員必須為本會未被凍結權利之基本會員。 |
9.6.2.2 候選內閣人數必須為九人或以上,唯不得多於十七人。 |
9.6.2.3 候選內閣組員必須包括以下職位;總編輯、副編輯、執行編輯及財務秘 |
書。 |
9.6.2.4 候選內閣成員必須包括三個學院之同學。 |
9.6.2.5 所有參選同學,不得參與多於一個候選內閣。 |
9.6.2.6 如該內閣職位無人競選,該職位即告懸空,懸空之職位於大選後由內閣 |
成員物識理想人選,並提交評議會討論及通過,即可成為委員會。 |
9.6.3 提名: |
9.6.3.1 各候選人必須山一人提名及三人和議。 |
9.6.3.2 提名期不少於七天。 |
9.6.4 投票 |
9.6.4.1 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
9.6.4.2 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
9.6.5 核算 |
9.6.5.1 核點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 |
9.6.5.2 核算過程中,須有校方職員監票。 |
9.6.5.3 於核算七天內,評議會須召開會議通過及公佈選舉結果。 |
9.7 重選 |
當候選人或候選內閣所得票數相同而未能決定結果,則由評議會提出重選, |
以票數最高者當選。 |
9.8 補選 |
9.8.1 當評議會之職位於選舉後仍懸空,須由評議會製定特定議程進行補選。 |
9.8.2 評議會評議員之補選候選人須由應屆評議會提名,並提交評議會通過,經 |
評議會向會員公佈後,即可成為評議員。 |
10.1 財政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
10.2 基金 |
凡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付港幣三十元 |
1O.2.1 基金之動用須於評議會中以特定議程討論,並須經三分之二或以上評 |
議會成員通過。 |
10.3 基金及會員費 |
10.3.1 基本會員每年須繳付會員費。 |
10.3.2 贊助會員每年須繳付之費用不得少於基金及會員費之總和。 |
10.3.3 本會基金及會員費之增減,須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
10.4 名譽司庫: |
10.4.1 資格 |
10.4.1.1 須為樹仁學院之畢業生。 |
10.4.1.2 須曾任評議會,幹事會或學生報編輯或以上委員會之成員。 |
10.4.1.3 於每屆開始,由評議員提名,並經三分之二或以上評議員通過。 |
10.4.2 建議本會財務事宜。 |
10.4.3 名譽司庫須聯同會長、財務幹事及評議會主席開設本會之「基本戶口」 |
及「儲備金戶口」。 |
10.5 財務幹事 |
10.5.1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
10.5.2 評議會 「財政」、幹事會 「財政幹事」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 「財務秘書 |
」,三人須一同制訂學生會的會計程序,而三會須統一採用。 |
10.5.3 務幹事須草擬本會全年財政預算,並提交評議會通過及會員大會作出 |
最後議決。 |
10.5.4 制訂全年財政報告,提交「工作移交小組」審閱。 |
10.5.5 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經名譽核數師已審核的財務報告。 |
10.5.6 負責保管幹事會之任何資金。 |
10.6 名譽核數師: |
審核幹事會提交的學生會全年財政報告表。 |
10.7 評議會屬下核數委員會: |
核數委員會須依據會章附則,以協助評議會推行工作。 |
11.1 所有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會章附則,如有任何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或違反 |
會章,將受以下懲罰: |
11.1.1 凍結會員權利 |
任何會員若不繳交會費,其應享有之一切會員權利即被凍結,直至繳交 |
會費為止。 |
11.1.2 遺憾議案 |
於評議會特定議程中,總三分二或以上與會者投票贊成,則可通過對任 |
何會員之遺憾議案。 |
11.1.3 開除會籍 |
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總評議會通過,可召開會員大會討論之 |
,經與會人數四分三或以上同意,得開除該名會員之會籍。 |
11.2 評議會評議員、幹事會幹事或學生報編輯委員會成員如有違反會章,怠忽 |
職務,經評議會審查屬實,得提請會員大會討論之,經與會人數三分二或 |
以上同意得劾之,經與會人數四分三成以上同意,可通過對評議員、幹事 |
會幹事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成員之罷免。 |
12.1 經四分之三成以上評議員通過解散提案後,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經四分之 |
三成以上與會人數通過該提案,最後須經四分之三成以上之全體會員贊成 |
,方可解散本會。 |
12.2 本會解散時,評議會須正式公佈。 |
12.3 本會必須清償一切債項後,方可解散;而解散時之債項,須由造成該債項 |
之該屆學生會全體職員平均分擔;解散後餘下之資產則由會員大會決定捐 |
贈與其他慈善機關、或類似性質之機構或香港樹仁學院。 |
13.1 兼任 |
本會會員不得同時兼任評議會、幹事會及學生報編輯委員會任何職位。 |
13.2 會章附則 |
本會會章附則為輔助本會章之用,便於推行會務,附則與會章具有同等權 |
力,惟附則與會章有衝突時,概以本會會章為準。會章附則由評議會草擬 |
及修改,並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三成以上通過後,得即時執行。惟須經會員 |
大會追認方可生效。 |
13.3 會章詮釋 |
會章之內容以評議會之詮釋為準。 |
13.4 會章修改 |
會章修改之草擬須由評議會討論及經與會人數四分三或以上通過,並提交 |
會員大會以特定議程討論,總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通過後,仍須得社團註 |
冊處認可方能生效。 |
13.5 本會會章之中英文版本以中文版本為準。 |
13.6 工作移交小組 |
13.6.1 成立 |
學生會每屆結束前,由評議成立一個「工作移交小組」。 |
13.6.2 工作 |
監察學生會向來屆學生會職員之工作移交;監察學生會全年工作報告及 |
全年財政報告之制訂,小組須在週年會員大會上作出工作報告。 |
13.6.3 成員 |
成員必須包括該屆幹事會會長、評議會主席,學生報編輯委員會總編輯 |
,該屆評議會屬下核數委員會委員若干名及其他委任成員。唯委任成員 |
須為學生會未被凍結權利之基本會員,並由該屆評議會委任。 |
13.6.4 任期 |
由該屆學生會年度結束起至來屆週年大會完結止。 |
13.6.5 財政 |
歸來屆學生會財政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