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第八次草擬公佈) | 會章附則 | 會議規則 |
香港樹仁學生會會議規則 |
(1989年3月草擬) |
定義 |
一. 香港樹仁學院學生會會議規則乃唯一合法使用於本會會內各正式會議規則 |
二. 出席者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表決權。 |
三. 列席者在大會之同意下,方可發言。 |
法定人數 |
四.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十分之一。 |
五. 議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評議會成員三分二或以上。 |
六. 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幹事會成員三分二或以上。 |
七. 編委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編委會成員三分二成以上。 |
主席與秘書 |
八. 主席宣佈會議開始與結束、引導討論、保証會議規程的遵行,授予會眾發 |
言機會、把議交付表決、宣佈投票結果、裁決程序問題、並得提議散會或 |
休會。 |
九. 為了維持其公正態度,主席應避免參與會議中的討論及投票。 |
十. 秘書協助主席工作,把會眾以書面或口述提出的議案或修正案提交主席處 |
理,並負責處理會議紀錄。 |
討論守則 |
十一. 會眾如欲發言,須先向主席表示其要求。 |
十二. 一經主席同意,會眾須於發言前稱呼主席及大會。 |
十三. 與會者的發言須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案或修正案之內容,若當時會議並 |
無議案成立,則與會者的發育須直接圍繞正在討論中的議程內容。 |
十四. 如有需要主席可限制討論時間及發育人數。 |
議案及修正案 |
十五. 動議須以書面或口述提出。 |
十六. 動議須有動議人及和議人才能成為議案,動議人可在其動議被和議前解 |
釋其動議;動議被和議後,動議人可再次發言,議案隨後由會眾公開討 |
論。 |
十七. 在同一時間內,大會只能處理一修正案,修正案的處理方法與處理議案 |
一樣。 |
十八. 修正案的提出只能是對原議案的字眼作增刪或更改,但不能改變其本義 |
十九. 修正案一經通過,原案連修正案即為主案,會眾對此主案可再提出修正 |
案。 |
二十. 原動議人有權在其議案或修正案進行表決`前作總結發言。 |
廿一. 原動議人及和議人獲全體出席會眾同意後,可對議案字眼作增刪或更改 |
廿二. 議案或修正案一經成立,若動議人及和議人要求收回,主席得徵詢出席 |
會眾是否反對收回,動議人及和議人應以「收回議案議」提出。議案或 |
修正案收回後,會眾在是次會議申不得提出同一內容的議案。 |
議術議案 |
廿三. 下列議術議案可在會議中任何時間提出,但表決時除外,而主席應作下 |
列優先次序處理: |
1. 不信任主席(議案須註明不信任之有關事由,並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但 |
需要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
2. 收回議案議(參照第22條) |
3. 散會議(需要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可容許會眾作一輪討 |
論) |
4. 休會議(議案須註明復會時間) |
5. 反對主席裁決議(容許會眾作一輪討論,並需要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
方可通過) |
6. 暫停議程議(議案中需註明尚未完結之議程的新次序) |
7. 暫停會議規則議 |
8. 議案立付表決議 |
9. 議案不付表決議 |
10. 恢復議會議 |
11. 限制或延長討論時間議(須註明確實時間) |
12. 押後以求額外資料議 |
13. 限制發言人數議(須註明有關人數) |
除特別註明外,主席須限制議案的討論,只能容許動議人及反對者一人 |
發言,通過與否以與會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
廿四. 議術議案一經否決,在十五分鐘後方可提出。 |
會議進行干擾 |
廿五. 主席應按下列優先次序予會眾發言機會: |
1. 程序問題(POINT OF ORDER) |
2. 資料詢問 |
3. 個人解釋(PERSONAL EXPLANATION) |
4. 資料提供 |
5. 其他問題 |
廿六. 程序問題得隨時處理,表決時則除外,其用法限於處理會議之進行及手 |
續,其有關事項則限於發言無禮,(如粗言穢語),違反會議規則,發言 |
中有人身攻擊及離題等。 |
廿七. 資料詢問即對討論中的事項提出詢問,如是對正在發言者提出,發言者 |
有權決定是否立即答覆。 |
廿八. 在討論時,如會眾發現討論中涉及自己的觀點而丞被歪曲,可向主席要 |
求作出個人解釋。 |
廿九. 在討論時,如會眾認為有些資訊對討論有所幫助,可向主席要求作出資 |
料提供。 |
表決 |
三十. 若討論時沒有會眾要求發言,主席可詢問會眾對議案或修正案有沒有修 |
正或反對,若無反對,主席得宣佈議案或修正案通過。(但某些註明最低 |
贊成票的議案除外)。 |
卅一. 議案若有反對,應進行表決。 |
卅二. 表決分贊成票、反對票及棄權票。 |
卅三. 表決應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若有會眾五人要求,表決得以不記名投票 |
方式進行。 |
卅四.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總數不超過半數,應即重新表決,若兩者總 |
數仍不超過半數,則議案宣佈取消。 |
卅五. 任何議案若贊成票或反對票相等,應即重新表決,如票數仍相等,主席 |
應宣佈休會,復會後應立即進行投票,不得討論。若票數仍相等,則主 |
席享有最後一票權力,若主席投棄權票時,則議案宣佈取消。 |
卅六. 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後半分鐘內,若有五名會眾要求下可重新數票,原 |
來沒有參加投票者,在重新數票時不得參加。 |
卅七. 除另有規定外,議案須由過半數與會人數通過,方為有效。 |
覆議 |
卅八. 已表決的議案(除通過議程案及議術議案外),可由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或 |
以上贊成通過覆議。 |
卅九. 覆議案一經否決,不得在同一次會議內再度提出。 |
四十. 若會眾同意覆議後,已通過之議案可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撤消。 |
解釋權及修改 |
四十一. 主席為會議規程的唯一解釋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或不信任主 |
席議。 |
四十二. 不信任主席議一經通過,主席須將主席權移交予副主席或秘書。 |
四十三. 主席的裁決為最後裁決,只受制於反對主席裁決議。 |
四十四. 本會議規則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二分一或以上通過,方為有 |
效。 |
會員大會與會守則 (1989年3月草擬) |
I 總綱 |
1. 根據會章 |
1.1.4 合法人數 |
1.1.4.1 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十分之一。 |
1.1.4.2 在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可宣佈流會。 |
1.1.4.3 流會後評議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再行召開。 |
(附則:流會後,評議會有權採用全民投票方式取代再行召開會員大會) |
2. 根據會章4.1.3.4,評議會主席為大會當然主席,評議會秘書為大會當然秘書 |
(附則:若評議會主席未能出任為大會主席,則由副主席代行大會主席一職, |
3. 若副主席亦未能出任,則由與會會員動議學生會三會任何一位幹事擔任) |
根據會章4.1.3.4,評議會秘書為大會當然秘書。 |
(附則:若評議會秘書未能出任為大會秘書,則由幹事會秘書代行其職) |
4. 根據會章4.1.3.5,大會議程須於七天前公佈各會員。 |
5. 根據會章4.1.6,會議紀錄須於會議後兩週內公佈。 |
6. 所有出席會員大會會員資格必須未被凍結,見會章11.1.1項,任何會員若 |
不繳交會費,理應享有之一切權利即被凍結直至繳交會費為止。 |
II. 提交議案程序 |
1. 須於十四日前公佈開會日期、時間、地點。 |
2. 會員若有議案提出,須於十日前以書面遞交評議會主席,所提議案須連同兩 |
名會員和議。 |
3. 有參與動議及和議之會員,必須出席會員大會。 |
4. 會員所提交議案評議會經審核後有權拒絕列入議程,而評議會主席須向建議 |
人解釋理由,但建議有權在會員大會臨時動議中重新提出。 |
III. 臨時動議 |
1. 會員若有臨時動議可於大會通過議程之前提出。 |
2. 所有臨時動議須由其他兩位會員即時和議。 |
3. 須由與會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通過才被列入大會議程。 |
完 |